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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4-3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范考核流程,提升考核质量,防范考核风险,根据《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十七条措施(试行)》(冀人社字〔2022〕25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质量,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对劳动者某一专项职业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对合格者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活动,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包括报名单位管理、考评员管理、考核规范开发、题库管理、考务管理等事项。

考核范围原则上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公布的考核项目。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项职业能力工作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宏观管理、统筹推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围绕新兴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农村劳动力培训等重点工作,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和就业创业需要,选择市场需求大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展工作,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技能评价考核服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第二章  报名单位管理

第五条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严格条件、动态调整”原则,面向社会征集报名单位,申报主体为在本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院校、社会团体、培训机构等。

第六条 报名单位应具有质量管理措施,不以盈利为目的,把公益属性放在首位。要积极宣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引导动员各类有意愿劳动者报考,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广泛开展。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范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申请开展的考核项目,具有较丰富的考生资源。

(三)具有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配备无死角的视频监控设备,能够组织开展一定规模的考核活动。

(四)自愿接受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单位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拟申请考核项目场地、设施设备证明和现场图片。

(四)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市属单位申请材料提交属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属位申请材料提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审核评估。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单位确定。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结合查验情况,并按照统筹布局相关要求,确定报名单位,并予回复。

第三章 考评员管理

第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在规定项目和类别范围内,依据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的考核规范,按照制度和程序对考评对象的知识、技能操作水平等进行考评的人员。

第十一条 考评员须具有相关职业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资格,并熟悉本项目的考核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考评员管理采取属地化管理模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考评员报名、组织、派遣等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考评员培训、考核、颁发证卡和统筹管理工作,符合人员纳入全省考评员数据库。

第十三条 考评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可续聘。原则上考评员在同一报名单位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三次,每批次考评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成立考评组并指定考评组长,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考评员义务

(一)客观公正实施考评工作,保质保量完成考评任务,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考评结果。

(二)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三)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四)解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过程中有关争议的技术问题。

(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考评员权利

(一)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

(二)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违纪行为作出处置的权利。

(三)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考核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有按规定获得相应考评津贴的权利。

(五)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 考核规范开发

第十六条 各地应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规范开发力度。

第十七条 开发流程

(一)项目申请。开发单位提出项目开发申请,填写《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立项申请书》(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需求、前景、可持续性及预计考核人数、开发专家等。

(二)项目立项。各市立项申请材料提交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荐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属机构申请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符合要求的开发项目予以通过。

(三)规范编写。开发单位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组织专家编写考核规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积极向开发单位提供政策、技术等支持服务,将规范及相关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论证备案。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考核规范进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对确定通过的考核规范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批准后纳入考核目录。

第十八条 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已备案的考核规范或相近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发。

第五章  题库管理

第十九条 试题命制需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需求优先原则;试题题目要简要明晰,与考核规范和内容相对应;试题内容正确详实,便于操作。

第二十条 试题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试题命制单位或组织专家进行试题命制。

第二十一条 命题流程

(一)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需求导向”原则,确定试题命制项目。

(二)命题专家遵循命题技术要求,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参考相关教材、教程或培训资料,进行试题命制。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对通过试题纳入省专项职业能力题(卷)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加强专项职业能力题(卷)库使用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抽题,不得连续使用相同试题。题(卷)库开发、管理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确保题库安全。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题(卷)库使用频次和项目特点,对题(卷)库进行适时更新。

第六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依托“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智能化考务管理系统”开展。

第二十四条 考前事项

(一)计划申请。报名单位应于考前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附件3),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回复。

(二)报名受理。报名单位和考生对报名信息实行“双承诺制”。考生填写《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信息表》(附件4)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名单位对考生资格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试题准备。按保密规定由专人抽取、印制、传送、封存试卷资料。实际操作考核根据要求提前备品备料,保障物资充足。

    (四)考评员派遣。需从考评员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每项目考核原则上派遣3名以上(含3名)考评员,被派遣考评员须持有效证卡参加考评。

(五)场地核验。现场操作类考核场地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考核项目所需的设施设备、原材料等,所设置工位互不干扰;纸笔作答类考核考场应为标准教室,原则上每个考场不超过30个考生,实行单人、单桌,桌斗朝前摆放,间距不得低于80CM;上机考核类计算机应满足考核项目需求,且硬件配置完备、系统运行良好。

第二十五条 考核实施。按照考核安排和要求组织实施考核,考核过程全程录像,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员等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后事项

(一)成绩确认。及时汇总考核结果并公布成绩,公布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布期满且无异议后确定考核结果,对有异议的予以复核后确定。

(二)证书打印。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规则和式样打印证书。

(三) 证书上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数据上网备案工作,在“河北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提供查询服务(网址:http://he.nvq.net.cn)

(四)资料存档。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年度、考核批次妥善保管考核全过程资料,留档备查。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不少于5年。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备案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了解本地区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促进就业创业的需求,加大政策宣传、精准供需对接,积极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开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夯实基础条件,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质量督导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执行;违纪违规按照《河北省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冀人社规〔2022〕6号)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单位申请表

2.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立项申请书

3.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

4.河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信息表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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