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2-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源文件: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12/t20161222_262693.html

 

关 闭